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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憑單新規定,114年起上路!

從114年1月1日起,所得通報扣繳制度有三大變更,影響扣繳義務人填報與申報的方式:

三大變更重點

1.扣繳責任歸屬變更:

扣繳義務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本身,不再由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的負責人(個人)負責。

2.申報期限延長:

給付給非居住者(外國人或外國公司)之各類所得,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應於給付時扣繳稅款,並且於給付之日起10天內,繳納代扣稅款、完成所得申報,並提供扣繳憑單。

本次修法,增訂如果給付予非居住者時,遇到連續3天以上的國定假日(如春節),扣繳稅款的繳納與憑單申報期限可延長5天。

例如:A公司於114年1月22日給付給一位美國人員工(假設為非居住者)年終獎金。原本應於114年1月31日(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完成扣繳通報,但因遇到農曆春節假期連續放假3日以上,因此繳納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之期限可延長5日至114年2月4日。

3.罰則更彈性:

修正沒有按規定申報所得或發扣繳憑單的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可依具體情況違章情節輕重裁量處罰。

特別提醒: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

114年初申報113年度給付各項所得之扣免繳憑單時,因各類所得的「給付日」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仍適用修正前的規定,「扣繳義務人」仍為單位主管或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

給付日為114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才適用修正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