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制度簡介
台灣的受控外國企業(簡稱:CFC)制度已於112年度開始實行。台灣個人或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區的公司股權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該低稅負區的公司即為個人或營利事業股東之CFC。
更多CFC簡介資訊,請詳見文章: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介紹
低稅負區的定義
低稅負區之參考名單,已於113年12月27日由財政部更新(如附件)。依據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下統稱CFC辦法),低稅負區主要為該國家或地區有下列情形:
一、法定稅率未逾14%:如安吉拉(Anguilla)等31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之國家或地區。本次名單新增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二、境外來源所得免稅國家:列示貝里斯(Belize)等48個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之國家或地區。本次名單刪除查德共和國、尼日共和國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提醒您,稅局提供的僅供參考,仍須依據個案適用之實際稅制判斷。例如薩摩亞獨立國(Independent State of Samoa)、愛爾蘭共和國(Republic of Ireland)、或模里西斯共和國(Republic of Mauritius)提供特定區域或類型企業較優惠稅率,仍可能符合CFC制度中的低稅負區。
本次修正重點
- 本次修正僅依據各國稅制微調,整體並無變化太多。
- 台灣個人或公司常見持有的境外公司國家,如英屬維京群島(BVI)、新加坡、香港及馬來西亞等仍屬於低稅負區。
- 如判斷屬於CFC,應依規定認列公司投資收益或個人海外營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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