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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轉讓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視同贈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將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以顯著低於該公司資產淨值之價格出售予他人,屬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應就出售價格低於公司資產淨值之金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個人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出售價格明顯低於讓售日標的公司資產淨值,如果沒有客觀資料證明其價值確實低於股權淨值,其資產淨值與讓售股票價格間之差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9年間以每股10元出售未上市櫃之A公司股票590,000股予乙君,經該局依規定計算A公司於讓售日每股資產淨值230元,認定甲君涉及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乃通知甲君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惟甲君未於期限內申報贈與稅,亦未說明售價偏低之原因,經該局核定贈與總額12,980萬元【(每股淨值230元-買賣價格10元)*590,000股】,補徵贈與稅2,177萬元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個人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如果沒有客觀資料證明其價值確實低於股權淨值,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另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如未於稽徵機關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尚須處以漏稅罰。

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信彰提醒:

  • 如移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給他人,且該未上市櫃公司持有不動產或轉投資其他公司,須重估價以評估公司正確的公司淨值。
  • 稅局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視同贈與(以贈與論)而課徵贈與稅的案件,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如未於前開期限內申報,才可能被裁處罰鍰
  • 需注意!二親等以內的財產買賣(例如哥哥出售房地給妹妹)依法也視同贈與(以贈與論),除非能提出確實付款的證明。

信彰建議大家移轉大筆財產之前,要諮詢專業人士來了解可能產生的稅負影響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