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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應注意申報期間規定,以免逾期申報

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時,應確認決議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日期及主管機關核准日期,以利計算決清算期間與申報期間,並在規定申報期間內辦理決清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申報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日之決算期間所得額;並應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30日內,申報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為利營利事業瞭解,該局臚列決清算期間與申報期間說明如下表: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6月29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112年7月14日收到主管機關發文日期為112年7月12日之核准解散文書,並於112年10月30日辦理清算完結,其決清算期間與申報期間圖釋如下: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經決議解散後,未依前揭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期限申報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民眾如有決清算申報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來源: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