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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實質投資金額可適用未分配盈餘稅抵稅或退稅

為了鼓勵企業以盈餘進行投資,提升產品或勞務品質,於108年7月24日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時,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未分配盈餘稅。此條文已於109年1月9日開始施行。

未分配盈餘加徵稅

依據所得稅法,107年度起,公司當年度的盈餘如未分配,需課徵5%的未分配盈餘加徵稅。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申報的時點為所得的次次年度,例如110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稅申報,應與111年度的所得稅申報書於112年5月底前申報。

什麼是實質投資?

如欲使用實質投資租稅優惠,需注意投資的項目須屬於資本投資,且為以下三點的範圍:

  • 建築物: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也包括擴建該等建物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例如:辦公室、工廠、倉庫等。完成投資日為所有權登記日,或是核發使用執照日期。而且不包括購買土地。
  • 軟硬體設備: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軟硬體設備,及增添、檢修該等設備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姿之資本資出。例如: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
  • 技術: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技術。例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設計或模型等。

實質投資扣抵範例

以A公司為例,108年、109年、110年分別有未分配盈餘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為了增加產能,A公司於110年3月1日支付定金250萬購買機器設備5台,並於111年7月31日交貨支付尾款750萬元,其中111年因符合行政院之補助計畫有領取補助款100萬元,請問要如計算可申請的實質投資抵減?

首先,先確認時間點,因該設備投資最後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1年度,108年、109年、110年之未分配盈餘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所以可從這三年的未分配盈餘中減除該支出金額。

其次,因111年有收到補助款100萬元,所以111年可抵減的金額還需扣除100萬元。

這樣算下來,A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1年7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08及109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500萬元及300萬元列為計算108及109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110年度未分配盈餘20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112年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扣除補助款100萬元後,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實質投資扣抵申報注意事項

  • 申報實質投資金額,應扣除已申報扣抵進項稅額,已申請政府補助款(例如:貨物稅)之金額。
  • 實質投資之項目,於申報或更正申報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屆滿之次日起3年內,不得質轉借、出租、出售,或變更為非自行生產或營業用。
  • 實質投資之「投資日」及「支付日」必須均符合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

如稽徵機關查得實質投資抵減金額超過規定,將補繳稅額並加計利息。

申報實質投資的條件

  1. 確認為法規規範的實質投資(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技術)。
  2. 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3. 如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投資完成日(交貨日)1年內要辦理更正。

信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醒您

已申報實質投資抵減並獲稅局核准者,如於申報完成後3年內將投資的品項變更為非生產或營業用,可能會被稅局補稅並加計利息,請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