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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實質投資抵減常見錯誤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 23-3 條(以下簡稱「實質投資抵減」),公司因經營本業所需,而投資建築物(辦公室、倉庫、工廠等)、軟硬體設備(設備、車輛、資訊軟體等)、或是技術(專利、商標、商業秘密等),如於3年內達100萬元,可申請以支出的金額抵減未分配盈餘稅。

更多關於實質投資的規定,請詳見:公司實質投資金額可適用未分配盈餘稅抵稅或退稅

在此分享一下近幾年以來,公司適用產創23-3實質投資抵減之常見錯誤:

  • 「投資日」及「付款日」皆須於3年之期限

投資日的認定,依據投資項目而有所不同。常見的例如:

  • 建築物:所有權登記日、使用執照登記日、驗收日
  • 軟硬體設備:交貨日、驗收日
  • 技術:取得日

關於付款日,因實務上,許多投資項目採分期付款,須特別注意付款的期限。

例如A公司以一間113年興建完成的廠房,申請抵減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稅。工程各期的付款日皆須介於112年至114年(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如果於111年底先預付一部分訂金,該筆訂金之金額將無法列入投資抵減金額。

  • 更正申報未分配盈餘,須注意更正期限

公司投資時,如已完成當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稅申報,須於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完成更正申報。

例如B公司於109年投資30萬,且於110年8月15日投資150萬。如B公司欲更正107年之未分配盈餘申報適用實質投資抵減,須於108~110年之間的最後一筆投資日起1年內,也就是111年8月14日前,辦理更正。

  • 申請後3年內不可轉作他用

自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先投資後申報)或申請更正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先申報後投資)3年內,如將投資之項目出租、出售、退貨等,不再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則須將省下的稅款加計利息,退還給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