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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應自醫藥及生育費中予以減除,按減除後的餘額列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時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規定,檢具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所開具的醫藥費單據,並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理賠給付金額後,按減除後的醫藥費額度,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17萬元,其中115萬元屬受扶養親屬乙君醫療費,經該局查得乙君該年度因疾病就醫支出,業經保險公司理賠給付75萬元,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甲君111年度僅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42萬元(即117萬元-保險給付75萬元),經該局重新計算後予以補徵稅額。

該局另補充說明,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已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適度放寬「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適用條件,符合修正後條件且尚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機構,倘經申請成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納稅義務人取具該等機構的醫療收據,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民眾如須查詢「財政部核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相關資訊,可至該局公告專區,查詢全國經財政部核定之醫療機構名稱、地址及適用年度等資料。

來源: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