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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損減免三步驟報您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地震,若民眾發生財產損壞,請留意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三步驟,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之財產因災害而遭受損壞、變質、毀滅或廢棄者,可以申報減免稅捐,請記得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機關將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附件:災害損失減免一覽表

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信彰提醒:

  • 營利事業之原物料、商品、固定資產等受災害而報廢或變質,可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照片並填寫申請文件,向所屬的國稅局報備,經報備後,可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 注意,災害損失中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