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新制施行後,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適用自用住宅免稅額及優惠稅率時,應注意設籍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及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8目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其自住房地交易所得欲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適用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應符合(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6年購入A房地,並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嗣於110年間遷出戶籍,由其父母及已成年子女將戶籍遷入A房地,甲君112年出售A房地,誤認只要房地所有權人之直系血親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即得適用自用住宅之免稅額及優惠稅率,依其計算之房地合一稅所得額1200萬元,於申報時扣除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並就超過部分以10%稅率計算應繳納稅額,經國稅局審核其未符合設籍相關規定,否准其扣除免稅額及適用優惠稅率,核定補徵稅額160萬元。
該局呼籲,民眾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適用自住房屋、土地免稅額及優惠稅率時,應注意相關設籍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會計師提醒您:
個人出售房地時,需「同時」滿足以下4個要件,方可適用自用住宅免稅額 400萬,以及優惠稅率10%:
- 房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後。
- 個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有 & 設籍 & 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
- 交易日前6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個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交易日前6年內未適用自住優惠。
B. 要件2的設籍&居住者須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尚不包含「已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
C. 要件2的「實際居住」,稅局會參考是否有實際用水、用電,以及管委會的裝修紀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