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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租稅優惠停止適用情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行動支付為全球經濟發展趨勢,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在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財政部107年1月12日訂定「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月銷售額逾新臺幣20萬元之小規模營業人,仍按1%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截至112年12月31日止,全國適用前揭租稅優惠之小規模營業人計有17,635家。為確保民眾消費便利性,以切合政府提供此項租稅優惠之美意,國稅局仍會持續觀察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是否符合作業規範相關規定,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規定得停止其租稅優惠,且一年內不得再行申請適用:

一、營業人自行申請停止適用本租稅優惠。
二、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拒絕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
三、經查營業人未分別或未全部委託接受金流服務之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四、營業人不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每季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

該局呼籲,已經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之營業人,請於結帳時主動提醒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並於結帳櫃檯明顯處放置行動支付收款標誌。本項租稅優惠措施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建置之「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查詢及下載使用,如仍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信彰補充:

  1. 行動支付包括臺灣Pay、Apple Pay、Android Pay、Samsung Pay、Line Pay等。
  2. 如欲利用此租稅優惠,應委託行動支付業者每季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3. 如欲利用此租稅優惠,須同意行動支付業者每季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