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接近一年一度的各類所得扣繳通報季。112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信彰在此為大家簡單整理了幾點營利事業辦理扣繳通報常見的錯誤,供大家參考。
- 向國外營利事業購買電子勞務(例如:在Google投放電子廣告),但給付價款時未扣繳或申報。
- 向個人房東承租辦公室,但未扣繳租金或通報房東租賃所得。
- 聘請工讀生,或支付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但未申報薪資所得。
- 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
- 年終辦理尾牙抽獎,提供的中獎獎金或獎品價值2萬元以上,卻未對中獎者扣繳稅款。
- 捐贈予國內慈善機關團體,雖免扣繳,漏未通報並開立免扣繳憑單。(註:營利事業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機關團體捐贈,給付時雖免扣繳,但仍應列單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 股東會議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依法視同給付,漏未申報股利憑單。
- 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未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10日內申報各類所得憑單。
- 給付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利息時(例如:營利事業同業之間因財務調度借款),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 給付國外各項所得,未按給付當日匯率,而誤以帳上平均匯率計算。
扣繳、所得申報錯誤或漏報之處罰
- 如未依規定扣繳,但於稅局通知的期限內補扣繳,根據所得稅法規定,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但根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如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且依期限內繳納及補報者,免予處罰。
- 如已扣繳,但未依規定通報所得或未填發扣繳憑單者,於稅局通知的期限內補報,應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但如在稅局通知之前,自動補申報或填發者,可適用減免處罰的標準。
- 如為申報所得類別或身分證字號等錯誤,未涉及漏稅或是未申報等,原則上無處罰,但實際情況還由稅局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