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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收股款,切勿退還股東或作「非」營業使用

公司法的許多條文,如公司違反,負責人僅需付行政責任,但其中幾點較嚴重者,負責人會有刑事上的責任,需特別注意。其中一項即為公司法第9條關於出資不實的規定。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此法條是為了防範公司虛報出資額,影響與公司往來的相關單位的權益,或是涉嫌洗錢。

相關的法院判決可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232 號刑事判決

以本所的經驗來說,客戶可能誤以為公司有最低資本額的要求,因此在個人資金不充沛的情況下,仍將公司資本額設立很高。設立後發現流動性不足,而動支公司的資本額作個人使用。

開公司的資本額已無最低金額限制

公司法最低資本額的限制已於民國98年廢除。股本雖無金額限制,但公司設立登記,或是變更登記的資本額,應在設立或變更時,或是30日內,請會計師查核簽證。

雖然依照目前公司法,1元也能成立公司,但實務上,仍會考量以下幾個因素決定公司的資本額:

  • 是否預計申請銀行貸款或政府補助
  • 是否影響往來廠商、客戶對公司的信任程度
  • 是否可支付創業初期的基本營運成本(租金、水電費、記帳費等)

公司資本額可以動用,但須與公司業務相關

公司的資本額並非不能動用,而是需與公司營業相關,例如員工薪資、購買設備、辦公室租金等。公司於設立或增資後1~2年,政府會隨機抽查發文,查驗公司資金用途。如果設立或增資的股款已動支,需提供股款動用的明細表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發票、收據等),證明花費皆係用於公司的營運,而非將股款返還股東或是涉嫌洗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