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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下修成年年齡至18歲,已成年有所得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2年1月1日起,配合民法修正第12條條文(調降成年年齡)施行,將法定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今(113)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年滿18歲即已成年,如有所得,除符合一定條件外,原則上應單獨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規定,如所得人已成年,且非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依法不可由納稅義務人(如父母、兄弟、姊妹)列報減除受扶養親屬免稅額;但94年出生者(即112年度屆滿18歲)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扶養人合併申報,屬93年及以前年度出生者(即112年度滿19歲以上),如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可由扶養之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

該局特別舉例說明,甲君兒子乙君於111年度時18歲,經甲君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減除免稅額,112年度乙君19歲,若已不在校就學、且無身心障礙等情況,甲君不可再列報乙君免稅額,乙君如有所得依法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呼籲,民法成年年齡自112年1月1日起下修至18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受扶養親屬時,請特別留意成年子女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以免遭到剔除補稅。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信彰提醒:

  • 民法第12條滿18歲即成年的規定,自112/1/1實行。
  • 年度中成年 (112年滿18歲) 或是年度中畢業者 (112年度中畢業),於113年5月報112年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以選擇單獨申報,或是列為他人之受扶養親屬。如選擇列為他人之受扶養親屬,扶養人仍可以扣除該人全年度的免稅額。
  • 如112年已滿19歲,除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是無謀生能力,可由扶養人列為受扶養親屬之外,應單獨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