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第11304553700號,放寬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時「如期申報」的要件。
盈虧互抵要件
根據《所得稅法》39條,公司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得將經稅局核定之前10年各期虧損,於當年度純益扣除後,再計算應納稅額。
一、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二、 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三、 如期申報
解釋令重點
以下簡要整理財政部113年11月1日發布第11304553700號解釋令「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應納稅額情節輕微適用盈虧互抵規定」之重點。
- 如期申報並繳納:如營利事業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應依各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間內自行繳納應納稅額,並辦理所得稅申報,才符合《所得稅法》39條「如期申報」之要件。
- 情節輕微:營利事業逾期繳納上述應自行繳納稅額者,但尚未達到《稅捐稽徵法》第20條,需加徵滯納金之條件(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可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及「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要件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適用盈虧互抵。
- 適用案件:本令發布時(113/11/1),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適用本令規定。
舉例說明:
- 甲公司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500萬,並列報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400萬元,得課稅所得100萬元,應納稅額為20萬元。
- 甲公司雖於113/5/31 (五)前完成申報,應納稅額20萬卻遲於6/3 (一)才繳納。
- 依據《稅捐稽徵法》,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如5/31為禮拜五,最早6/4 (二) 才會產生滯納金。甲公司雖遲交稅款,但未達加徵滯納金標準,依據最新發布解釋令,仍可依據列報盈虧互抵400萬。
補充說明:短漏報所得是否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公司欲適用《所得稅法》39條前10年虧損扣除,也需滿足「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如公司涉及倘短漏報所得,原則上不得適用盈虧互抵,但根據財政部83年7月13日發布之第831601175號函說明,如符合以下情節,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可視為會計帳冊簿據尚屬完備,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 短漏報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
- 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