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知

  1. Home
  2. /
  3. 信彰稅務週報
  4. /
  5. 114年1月1日起電子發票上傳規定與處罰

114年1月1日起電子發票上傳規定與處罰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以免受罰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規定,將於明(114)年元旦施行。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電子發票相關資訊,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規定傳輸時限

  1.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2日
  2. 買受人為營業人者:7日
  3. 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總分支機構配號檔:次期開始10日內

請注意,期限的最後一天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

可免罰之情形

  1. 營業人經國稅局第1次通知限期補正,已依期限據實補正。且1年內被稅局通知違規未達3次者。
  2. 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或調查人員調查前,已依據實傳輸存證(此情形不計入第一點的違章次數)。

銷貨/進貨折讓退回寬限期

考量營業人需要時間配合相關規定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財政部近日(113/12/12) 發函,說明重點如下:

  • 針對營業人自114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開立的折讓單,如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會加強輔導,免處行為罰。
  • 原折讓單是由透過買方賣方協調,由其中一方開立及傳輸至平台存證。現修正為折讓單統一應由賣方營業人以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交付買受人收執。

更多資訊,可參考以下附件

稅局之《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