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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屋族也能使用「房租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因應112年修正的所得稅法,明年(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租屋族首次可以將房屋租金支出列報於「特別扣除額」,但排除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名下有房屋者。

但財政部近日發布公告,放寬持有房屋的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即使有屋族也可適用房屋租金特別扣除額。

房屋租金支出從「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

房屋租金支出於112年底《所得稅法》修法前,屬於「列舉扣除額」的其中一個項目。個人報稅時,可自行選擇從全年所得中扣除「標準扣除額」(補充:113年為131,000元)或是「列舉扣除額」。因採用標準扣除額的人數眾多,以往許多無殼族無法受惠於房屋租金支出的扣除額。

為落實居住正義,立法院於112年底修法,將房屋租金支出從「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

自113年度起,如個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租屋自住,且於台灣無持有房屋,全年支付的房租扣除政府的補助,於不超過18萬元的限額內,報稅時可列為「特別扣除額」。意即,即使報稅時選擇標準扣除額者,也能因為租金支出而降低個人總合所得稅稅負。

特定情況無法適用租屋租金特別扣除(排富條件)

根據《所得稅法》17條規定,以下情況的納稅義務人,不可適用特別扣除額當中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

  1. 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任一人於中華民國境內持有房屋(有屋族)、
  2. 綜合所得稅稅率達20%、
  3. 股利採28%分離課稅、
  4. 基本所得額超過基本所得稅免稅額(113年為750萬)。

特殊例外情況,即使名下有房子,但仍可享租屋租金扣除

財政部於113年12月4日公告,以下5種情況下,雖然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名下有房子,仍可享租屋租金特別扣除:

  1. 房屋公告拆遷或張貼為危險建築:因建築物危險而需要搬出去住。
  2. 房屋毀損面積達到50%,經政府認定須修復才能使用:必須修復才能使用的房屋。
  3. 因繼承而取得共同持有之房屋,且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100%:與其他繼承人共同持有的房屋。
  4. 因工作、學習或看病需要在外租屋:但僅限持有1間非用於做生意或辦公的房屋。
  5. 符合與配偶分開申報的條件(分居、家暴等)時,配偶持有房屋:配偶擁有房子,但已與自己分開報稅。

若符合上述條件,於113年度報稅時,需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給國稅局審核。

更多相關資訊請詳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