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報稅季節來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正式上路後,今年為個人首度申報CFC營利所得,有關個人CFC申報書表填報規定說明如下:
一、「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與「附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
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即為個人之CFC。申報戶任一成員(包括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或間接持有1家以上CFC,該申報戶應將「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及「附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併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每位申報戶成員均應分別填寫「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而「附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一申報戶僅需填寫1份。
二、「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
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112年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權達10%,或未達10%但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者,應另填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倘所得人選擇其直接持股之CFC所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者,應填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B表,未選擇FVPL評價損益遞延者,應填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A表,1家CFC填寫1份「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
該局提醒,個人持有之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如適用CFC制度,除應填報「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附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外,並應檢附112年12月31日持股比率及經CFC所在地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等相關文件。選擇FVPL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始計入當年度盈餘者,另應備妥CFC所在地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CFC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報告。民眾如仍有疑義,可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 )熱門焦點區點選「CFC制度專區/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專區」查詢相關法規及下載相關書表。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
來源: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