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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貨退回或折讓,賣方營業人須依規定上傳電子發票平台

自2025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若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必須由賣方營業人以電子方式開立折讓證明單,並在規定期限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電子發票開立後,幾天內要上傳?

依據買受人不同,有不同的電子發票上傳期限。以下期限都是自開立、更正、作廢發票,以及開立退回折讓單的隔天起算。

  •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一般民眾):2天內
  •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商家):7天內

信彰提醒您:

  1. 必須由賣方營業人負責開立與上傳折讓證明單,買方可自行列印存根檔作為申報或記帳憑證。
  2. 賣方未依規定於期限內上傳,恐受罰:違規者可能被處1,500元至15,000元罰鍰,且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將面臨按次處罰。
  3. 退回折讓單的輔導期(免罰期間)至2025年6月30日:考量店家改變作業流程、系統的適應時間,於2025/6/30之前,賣家如果未依時限上傳銷貨退回折讓單,可免罰。但2025年7月起,未依規定傳輸存證,將面臨罰則。

營業人應盡快確認資訊系統與作業流程,確保符合新規定。更多規定,可以參考國稅局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