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常有漏報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子女之財產,或誤以「贈與時」之價值併入遺產申報等錯誤之情形。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與渠等配偶之財產,無論贈與時是否申報或繳納過贈與稅,都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課遺產稅。該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依同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上市(櫃)A公司股票予配偶乙君20,000股、其子丙君10,000股及姪子丁君1,000股,「贈與日」收盤價為50元,贈與價值為550,000元(贈與丙君及丁君共11,000股,@50×11,000=550,000)及不計入贈與總額1,000,000元(贈與乙君20,000股,@50×20,000=1,000,000)。而甲君死亡日,A公司股票收盤價已漲為70元,則繼承人計算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A公司股票視為遺產之價值時,除丁君因非屬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其受贈財產免依上開規定視為甲君遺產外,乙君及丙君受贈之股票,應按死亡日之價值2,100,000元【「死亡日」收盤價70元x(20,000股+10,000股)】併入甲君遺產課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應確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之對象,如果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不論贈與時有無申報或繳納贈與稅,都應以「死亡時」之財產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來源:財政部新聞稿